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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943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47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文化遗产强国、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请下载查阅: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