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体制

日本政治体制


1994年8月21日至9月11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团一行12人,先后对日本国5个中央部门和8个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即人员精简与安置等有关情况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考察了解。

1868年明治维新后,每逢“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往往要进行所谓的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次行政改革。

第一个时期(二战后到五十年代)。改革重点:加强行政职能并精简机构。

撤销:陆军省、海军省、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神祗院等战时行政机构和内务省;

设置:经济安定部、劳动省、建设省、人事院;

改变:宫内省改组为宫内厅、司法省和内阁法制局改组为法务厅;

1949年6月,总理厅升格为总理府,经济安定本部升格为府省级,地方财政委员会与原总理厅官方自治课合并为地方自治厅;法务厅改为法务府;在大藏省内设立国税厅;商工省与贸易厅合并为通商产业省等。各府省厅的内部部局的数量平均压缩30%;

第二个时期(六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初)。改革重点:转向促进行政运行现代化。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行政体制,日本政府于1962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于1964年9月提出在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关于行政改革的意见》。

日本古代的政治体制出现过“幕府”,也就是军人干政。1192年-1867年的675年间,历经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江户幕府,最高实际权力者为征夷大将军,“挟天子以令诸侯”。1167年德川庆喜还政,幕府政治结束。

现在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即中央省厅。

收录了一份日本内阁名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1947年日本施行的宪法文件。收录了日本驻华大使馆的中文翻译(暂译稿)。

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2016年3月22日,日本安倍晋三(日语:あべしんぞう)内阁在不顾国内多数民众以及以中国为首的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国家的一致反对,悍然强行通过决议,决定在3月29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安保系列法案。这标志着《日本国宪法》当中的第二章第九条被实质废除,也标志着被称为《和平宪法》的这部宪法名存实亡。


中日甲午(1894年)战争的发动者伊藤博文(いとうひろぶみ,1841年10月16日-1909年10月26日),日本近代政治家,长洲五杰,明治九元老之一,日本第一个内阁首相,第一个枢密院议长,第一个贵族院院长,首任韩国总监,明治宪法之父,立宪政友会的创始人,四次组阁,任期长达七年,任内发动了中日甲午战争,使日本登上了东亚头号强国的地位。后在哈尔滨被朝鲜人安重根刺杀。1998年,他还访问中国,那年春天他辞去了首相职位,于8月19日从长崎出发,中国朝野还热情接待了他,还有人建议邀请他做皇帝的顾问,甚至使首相(贵州举人傅夔),光绪帝还召见了他。不过当时已经发生。据说,伊藤博文在戊戌政变后,协助了康有为、梁启超、黄遵宪东逃日本。(梁启超逃到日本使馆,见到伊藤博文,请他照会上海领事馆,搭救康有为。22到24日的三天时间里,谭嗣同还策划组织要救出光绪帝,可最后没有成功。)



议会

泛称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举行选举。

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参议院定远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a lower house,

参议院,House of Councillors, an upper house

日本国会,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


美国国会Congress),最高立法机构,有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参议院(Senate),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都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都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英国议会The Parliament),最高立法机关,两院制:上院(House of Loards,贵族院)、下院(House of Commons,平民院)。上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由皇室后裔、贵族、离任首相、主教等组成,现有781人,无任期限制,人数不定。恩格斯讽刺其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下院议员由英国650个选区选取,每个选区一个代表(MP),共650个席位。


英国议会的权力要大于美国议会,而美国议会则要大于法国议会的权力。英美法议会都是两院制,三者的下议院职能和权力,议员的来源基本相同,但是上议院则差别很大。英国的上议院是贵族院,其议员均为贵族或者是灵职(神职人员)、俗职(大法官)出任,没有任期限制,也没有工资,当然也不用选举,所以也没什么权力。法国国会上议院同样没有什么权力,大多数为劝诫权和充当顾问角色,只有在修宪这种重大事项上才有决定权。议员为15万的地方代表(按地区划分比例)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有工资。相对比前两者,美国的参议院议员的权力就要大的多,参议院在立法、监督、政府人事任免,有所在州全体州民选出,地位崇高,待遇很好。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采用的政府体制为西敏制,国家元首(君主)没有实权,实际行政权力掌握在由议会多数党推举出来内阁首相来掌管,其对议会本身负责。这种体制最为鲜明特点就是行政与立法的双权制衡但又互相重叠。议会本身可以说就是国家的权力核心。内阁首相本身来自议会,且包揽行政大权,但是却受到议会本身的监督和制衡。首相有宣布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权力,但是其权力也随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个就是一党长期霸政,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政局不稳,频繁出现倒阁情况。
美国是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掌管行政大权,但是由于立法权和监督权掌握在议会手中。所以这是一种分权式的政体,三权分立保证权力无法集中,三权就是三个核心,彼此互相制衡和监督。总统无法解散议会,也无法干涉立法和监督。总统所领导的政府人事任命需要得到国会的表决通过。在总统制下,议会的作用虽然并不是权力核心,但是也是发挥重要制衡作用。但是其最大优势也是,其最大的弊端,过分强调分权,使得行政成本和立法成本很高,权力机构的效率普遍不高。
法国是半总统制,亦或称之为双首长制。总统可以说掌握国防、外交等实际权力,具体内政权力由其任命的国务总理(为了平衡利益往往选择与自身不同政党国会议员,已形成惯例)负责。国务总理需要对议会负责,但是总统却不受议会立法和权力监督,而且还有权解散议会。这样一来总统就是国家的实际的权力核心,内阁处于弱势地位,而议会的实际权力也不高。半总统制的本身是为了避免议会党政导致政局不稳而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其虽然稳定,但是却容易造成强人专政。


司法



首相


指名选举
根据日本宪法,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因此,日本首相与采用议员内阁制国家一样,首相由国会的多数党领袖担任,而非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当众参两院全体会议在首相指名选举中出现不同结果时,由众参两院议员组成的两院协议会进行协商。如两院协议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国会的表决结果。



资料来源


百年不惜潮-日本国行政体制改革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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