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碳汇建设现状、问题及建议

日期:20220901

发布者:小海星

引言

我国拥有近300万km2的海洋国土面积,海洋碳汇潜力巨大。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特别是碳中和目标,海洋碳汇建设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目前,我国海洋碳汇建设前期工作已经全面铺开,在制度建设、基础理论研究与增汇技术研发、监测调查评估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海洋碳汇交易核算理论与实践等方面整体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面临多个挑战。鉴于此,本文运用系统性思维认识和分析海洋碳汇建设现状、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旨在为海洋碳汇规划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我国海洋碳汇建设现状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多家机构联合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对碳的固定作用——快速反应评估》重点阐释了海洋生物碳汇对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此后,海洋碳汇逐渐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海洋碳汇建设工作集中在制度建设、基础科研、监测调查评估与标准化体系建设、交易核算理论与实践等方面。

制度建设

海洋碳汇领域的制度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2011-2015年、2015-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前、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后。2015年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社会发展,海洋碳汇建设整体并未和我国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顶层设计实际挂钩。2011年发布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是该阶段唯一一个提出发展海洋碳汇的省级海洋领域发展规划。

2015年后,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启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海洋碳汇建设的要求开始出现在国家级政策体系中。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等手段,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此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陆续对建立海洋碳汇机制、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建立海洋碳汇标准体系和交易机制提出要求,但仍以指导性意见为主。

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后,海洋碳汇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海洋碳汇在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即作为衔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关键环节。《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稳定现有海洋固碳作用,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海洋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海洋及海岸带等生态保护修复与适应气候变化协同增效,实质指向了大力发展海洋碳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同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提出实施海洋碳汇监测评估。作为对国家政策的响应,《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的研究;《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提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生态修复,增强海洋碳汇能力;《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提出大力发展海洋牧场模式的海洋碳汇经济。

基础科研

有关海洋碳汇的基础科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巩固和提升海洋碳汇增量。例如,焦念志等强调了陆源污染防控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对海洋碳汇建设的推动作用,提出了陆海统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付玉认为应探索建立流域、沿海、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发挥海洋的固碳作用,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周晨昊等认为我国蓝碳生态系统应明确优先保护和修复区域及对应的管理措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二是挖掘传统海洋碳汇以外的新兴碳汇。唐启升等认为应查明我国海洋渔业碳汇潜力及动态机制,不断探索渔业碳汇扩增新途径,实施渔业碳汇扩增工程建设。杨宇峰等建议实施大型藻类陆海统筹生态农业工程。张永雨等建议基于环境承载力等建立贝、藻、底栖生物等不投饵类生物混养,实施清洁能源驱动的人工上升流生态增汇工程。焦念志等建议建立以活牡蛎礁为基底的海藻场,拓展蓝碳富集区。霍传林认为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具备极大的固碳储碳潜力。

监测调查评估及标准化体系建设

我国海洋碳汇建设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和高校院所分别组织开展了对海洋碳汇的监测调查评估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原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2008年以来组织开展了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遥感监测、现场监测试点和断面走航监测,建立了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体系,并于20 1 7年起组织开展了海洋碳汇相关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海洋碳汇监测调查评估和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分别纳入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其中,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力量基本探明了中国近海二氧化碳源汇分布,并通过《“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方案》将温室气体纳入“十四五”海洋专项监测任务;2021年印发实施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盘锦、南通、深圳和湛江4个城市试点开展盐沼、红树林、海草床和海藻养殖海洋碳汇监测。自然资源部编制发布了《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碳储量法》(HY/T 0305-2021)并于2021年6月开始实施。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监测预警体系的通知》明确在典型生态系统基线调查中实施海草床、红树林、盐沼等典型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编制发布的《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评估技术规程》(DB 45/T 1230-2015),是目前开展红树林固碳储碳监测评估最直接的技术依据。

交易核算理论与实践

在理论层面,学界主要关注海洋碳汇交易市场基础建设与实施路径。周敏认为应构建海洋碳汇交易法律制度,明确交易主客体、交易模式、价格与合同规则,以及外部保障机制。刘芳明等认为应探索建立海洋碳汇核算标准和交易项目价值评估体系,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市场。陈光程等认为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红树林保护与修复,将海洋碳汇项目纳入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修复设计,开发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赵云等认为应建立系统性海洋碳汇监控评价体系,分阶段推进海洋碳汇交易,探索海洋碳汇市场化治理路径。杨越等提出尽早建立蓝碳市场建设的战略决策和总体思路,推进将蓝碳纳入碳交易体系。

在实践层面,由于海洋碳汇交易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相关实践目前仍以地方先行先试为主。2016年12月,威海南海新区启动国家海洋碳汇研发基地建设,推动海洋碳汇交易核算及碳汇渔业发展。2021年5月,深圳大鹏区生态环境局编制完成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构建了滨海地区海洋碳汇核算方法,但并未公开发布。2021年6月,湛江完成我国首笔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交易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达5880t。2021年7月,厦门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并完成首笔碳汇交易,交易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达2000t。2022年1月,连江县依托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完成15000t海水养殖渔业海洋碳汇交易项目。该项目也是地方碳汇建设先行先试中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项目。

我国海洋碳汇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坚持系统观念”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之一。作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内容,海洋碳汇建设理应将系统观念作为谋划其长远发展的核心观念。秉持系统观念建设我国海洋碳汇,就是要回答谁来建设、建设什么、怎么建设三个问题,用联系的眼光认识海洋碳汇建设的内部关系,用发展的眼光谋划海洋碳汇建设,统筹考虑短期发展与长期发展的关系。

关于谁来建设,存在职责不清、建设思路不统一的问题

从现状来看,海洋碳汇建设涉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多个部门职责,多头建设、分头建设必然引发海洋碳汇建设思路不统一的问题,影响建设效率。特别是相关部门在海洋碳汇监测调查评估方面职责仍不清晰,由此导致的底数基数不清或不统一的问题已经贯穿了海洋碳汇建设的各个方面。底数基数不清或不统一的问题不解决,海洋碳汇建设具体实施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也就无从推进。

关于建设什么,存在不同类型的海洋碳汇建设程度不一、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从现状来看,我国可以建设多种类型的海洋碳汇,但就当前研究成果来看,不同类型的海洋碳汇建设程度不一,且不同类型的海洋碳汇对“双碳”目标的贡献并不相同。部分海洋碳汇理论和实践都较为成熟,而部分新兴类型的海洋碳汇仅处于基础理论研究阶段,不同类型的海洋碳汇建设在不同时期的建设定位并不明确。

关于怎么建设,存在不同方法各有利弊、成效互相影响的问题

从现状来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新兴海洋碳汇挖掘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各有利弊且成效互相影响。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为海洋碳汇建设“托底”能够巩固海洋碳汇建设成果但无法提升海洋碳汇水平上限;布局新兴海洋碳汇,不断深挖海洋碳汇建设潜力能够不断提升海洋碳汇水平上限但不确定因素较多,如目前关于海洋渔业等新兴碳汇的提升效果仍存在争议且尚未被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国际组织认可;将海洋碳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够整体推动海洋碳汇建设但市场推动作用也较为有限。如何统筹兼顾不同建设方法,实现不同方法之间的优势互补是摆在建设者面前的重要难题。

我国海洋碳汇建设对策建议

谋划海洋碳汇建设发展,离不开对3个系统性问题的妥善解决。结合我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近期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针对谁来建设的问题,建议依托监测调查评估网和数据中心在国家层面明确协作机制

在国家层面尚未明确各部门协作体制机制的情况下,率先建立常态化协调统一的数据报送和应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建议按照“试点先行,总体部署”的原则,建设国家海洋碳汇监测调查评估网,搭建国家海洋碳汇监测评估数据中心,吸纳全国各地各部门所获得的海洋碳汇监测评估数据,并建立协调统一的常态化数据报送和应用机制。依托监测调查评估网和数据中心,加强国家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在国家层面明确协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海洋碳汇建设。我国可借助数据中心和监测调查评估网试行编制我国红树林、海草床、盐沼湿地年度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海洋湿地的核算技术水平和准确性。

针对建设什么的问题,建议在统筹多种类型海洋碳汇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工程

统筹不同类型的海洋碳汇建设,体现为对其理论实践基础、经济成本效益、生态价值、潜在规模和风险等多个因素的统筹考虑。建议对国际实践经验最为丰富、潜力最大的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技术进行重点突破,提升海洋碳汇增量,包括尽快查明我国沿海地区碳封存需求和海底地质环境本底状况,建立我国二氧化碳近海海底地质封存数据库。选取典型海域试点开展受控二氧化碳泄漏风险现场试验,开展海上示范工程,并逐步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及其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开展沿海地区重点行业、热点区域的二氧化碳捕集与海底地质封存工作,逐步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对于其他在国际上鲜有实践先例,整体处在研究阶段的海洋碳汇,近期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大力推动理论创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动各类型海洋碳汇建设齐头并进。

针对怎么建设的问题,建议协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海洋碳汇建设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协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海洋碳汇建设,有助于巩固海洋碳汇增量。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二是探索以提升海洋碳汇能力和增量为导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在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监管中列入碳汇增量提升指标,在我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中试点开展碳汇能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和海洋碳汇生态工程,在美丽海湾工作的基础上试点打造零碳/负碳海湾(或碳汇海湾)示范工程等。

协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海洋碳汇建设,有助于为海洋碳汇建设注入社会资本,提升建设活力。议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生物多样性较高的区域试点开发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海洋碳汇项目,在充分吸收湛江和厦门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方法学和海洋碳汇核算标准研究,为建立统一的海洋碳汇核算交易体系、对接统一的碳汇交易市场提供经验与数据。

摘自《环境保护》2022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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