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制度

日期:20221120

发布者:小海星

蓝碳制度建设




2011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来源);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到:“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等手段,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陆续对建立海洋碳汇机制、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建立海洋碳汇标准体系和交易机制提出要求,但仍以指导性意见为主。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稳定现有海洋固碳作用,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海洋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海洋及海岸带等生态保护修复与适应气候变化协同增效,实质指向了大力发展海洋碳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同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提出实施海洋碳汇监测评估。

《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的研究;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提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生态修复,增强海洋碳汇能力;

《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提出大力发展海洋牧场模式的海洋碳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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